简析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admin2016-10-26  23

问题 简析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选项

答案第一,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可以认定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第四,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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