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20-12-08  71

问题 (2013年)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
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答案A,B

解析 乡镇人大的代表可向本级人大书面辞职,乡级人大经代表的过半数通过。A正确。根据《选举法》第49条第1款,B项正确。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C项错误。补选出缺的代表,既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D项错误。
    【相关法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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