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及正确处理这一关系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admin2016-07-20  42

问题 论述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及正确处理这一关系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选项

答案法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法律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它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和相互协作的关系的状态。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也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同时,人又是社会发展所要保护和实现的目标。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生存的需求,有满足自己基本利益和需求的愿望。人的生活需求既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动机,也是权利概念存在的前提。但是,由于社会分工和利益资源的制约,每个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和满足又离不开他人的协作和帮助,每个人必须为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构成了义务概念存在的客观基础。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具体表现在: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和义务有过离合关系。在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等。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主体获得利益,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例如,立法导致守法义务的产生,生存权导致国家对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提供福利保障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和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如所有权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1)从立法的角度看,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制定要正确设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从立法上平衡主体间韵利益,才能保证立法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司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的法律,同时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依法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上述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3)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看,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质条件要求建设权利和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具体主要包括:1)权利应受到平等的保障。2)义务必须法律化和合理化。法律义务的内容必须公平合理,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正当程序来进行,并且其具体规定要明确,不含歧义。3)义务与权利的相对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4)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应当被广泛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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