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项选择第7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监事会职权的是( )。

admin2013-10-23  61

问题 (2009年单项选择第7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监事会职权的是(     )。

选项 A、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B、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C、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对违反董事会决议的董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答案B

解析 考查的主要知识点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并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相区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享有财务监督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监督权、(向股东会议的)提案权、临时股东会议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高管的权利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补充权利等。就具体选项来看,选项A(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是干扰项,这项权利是属于股东(大)会的权限;选项B(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是正确选项;选项C(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是干扰项,这是属于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同时请注意审批年度预决算方案的权限属于股东会议;选项D(对违反董事会决议的董事提出罢免的建议)也是干扰项,错在表述有误,应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进行监督制衡、并可提出罢免的建议,该选项迷惑性较大。综上,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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