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17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16岁生日将至,多次向李某索要生日礼物。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2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尔

admin2016-04-14  64

问题 李某,男,17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16岁生日将至,多次向李某索要生日礼物。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2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尔后,李某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了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10月26日在王某生日当天李某将提货单交给王某,告诉其实际情况,并将该提单作为生日礼物送给王某。同日下午王某去该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仓库,分别提走洗发水100箱,洗面奶100箱,物品价值7690元。
问: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通过伪造某公司的提货单而使得被害方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两个自然人都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在生日当天实施了提货行为,并没有年满16周岁,所以,李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李某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单独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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