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服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会计利润为96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5500万元,出租生产设备取得不含税收入4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

admin2018-06-07  27

问题 甲服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会计利润为96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5500万元,出租生产设备取得不含税收入4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2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
(2)发生广告费支出8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3)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4)购置一台符合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普通发票注明设备含税价80万元。
已知: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法定手续;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针对业务(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发生的广告费可以全额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B、发生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全额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C、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D、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5万元

答案A,D

解析 (1)选项A:销售(营业)收入=5500+400=59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广告费限额=5900×15%=885(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无需纳税调整。(2)选项B: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3)选项CD:销售(营业)收入的5‰=5900×5‰=29.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60×60%=36(万元),应以29.5万元为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5万元(6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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