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2/57)

admin2021-01-02  18

问题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2/57)

选项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答案B,C

解析 A选项,(1)强迫交易罪并未规定致人重伤加重法定刑,故本案情形不属结果加重犯。
(2)而暴力是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同时也是致重伤的行为时,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理,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而不是数罪并罚。故选项A错误。
B选项,(1)前行为借用摩托车后非法所有,系合法占有非法所有,构成侵占罪。
(2)后行为乙谎称摩托车被盗,欺骗李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财物已在行为人手上,被骗人没有实施处分财产(转移占有)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故只构成侵占罪一罪。选项B正确。
C选项,(1)丙为杀人而准备犯罪工具,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其准备工具行为即盗窃枪支,又触犯了盗窃枪支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理,故选项C正确。
(2)为何不是牵连犯?首先,牵连犯需有数个实行行为,本选项因为杀人行为尚未实行着手,本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
(3)其次,即使本选项是先盗枪再杀人有两个实行行为,也不符合“伪造后诈骗”的牵连犯模型,应当数罪并罚。
D选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论处。对此法条规定的原理如何理解?这涉及单纯的盗窃信用卡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信用卡是财产凭证。
(1)通说认为,信用卡在盗窃、抢劫时具有主观价值(对持卡人具有使用价值),则单纯的盗窃信用卡行为本身可以构成盗窃罪(数额以兑现数额计),后行为冒用行为可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后两行为是盗窃之后兑现实现信用卡价值的行为,符合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原理,应当理解为事后不可罚。最终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则前述法条是对事后不可罚的提示规定。两罪之间不是吸收犯的关系(吸收犯要求前后两行为是“必经阶段、必然结果”的关系)。
(2)少数说法认为,信用卡本身不具有价值,单纯的盗窃信用卡行为本身难以构成盗窃罪。后续的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刑法却规定为盗窃罪。则前述法条为拟制规定。也不属于吸收犯(吸收犯要求数行为均构成犯罪)。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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