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合作企业的表述错误的是:( )

admin2013-12-28  23

问题 下列关于合作企业的表述错误的是:(    )

选项 A、申请设立的合作企业,如果对环境造成污染,则不应批准
B、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
C、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即使在合作企业亏损没有弥补的情况下,外国合作者也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D、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答案C

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该法第10条第5款规定: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该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该法第45条规定: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根据上述法条,可知本题应选C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z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