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1日13时30分,位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大院内的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港资企业)车间在生产电镀添加剂的过程中,100升不锈钢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9万元。 发生爆炸的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车

admin2009-05-24  24

问题 2000年4月11日13时30分,位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大院内的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港资企业)车间在生产电镀添加剂的过程中,100升不锈钢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9万元。
   发生爆炸的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位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大院内的一栋四层楼厂房的4楼,所在的楼房共4层,单层面积435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经调查,1988年6月,由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出地皮,由韶关某铅锌矿(后更改为“广东韶关某铅锌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共同建起一栋四层楼的厂房和一栋三层生活楼。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和韶关某铅锌矿以该栋四层楼的厂房为工厂合办企业,同时将企业名称定为“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
   1993年10月,由于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与韶关某铅锌矿双方合办的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因经营困难而停产。之后以“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的名义陆续将四层厂房分别出租,出租的租金和租约均由韶关某铅锌矿与承租单位商定办理,租金由韶关某铅锌矿收取。其中第二、第三层租赁给广州某电力硅元件公司,首层租赁给昆山某水处理有限公司。
   1994年5月,将第四层租赁给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同时从1999年1月起,原广州电力电子元件厂的所有经济及业务往来均由广东韶关某铅锌集团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负责。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只负责一栋三层生活楼的出租及日常管理。
    据调查询问:4月11日13时30分,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某回办公室上班,在公司生产车间的楼梯口碰见生产车间的操作工刘某,刘对陈讲:“今天反应釜的压力好像升得好快”。当时陈听到此话,就感觉不妙,立即向生产车间的反应釜方向看,看后马上知道会发生爆炸,于是陈对刘说“你们快点走,马上会出事的”,陈边说边拿钥匙将办公室房门打开,此时听到楼梯有人走上来的响声,同时听到反应釜“咝咝”的汽笛声,陈马上打电话报警,就在这时车间的反应釜发生了爆炸。
   发生爆炸时第四楼层共有该公司员工6人,分别是:蔡某,男,31岁,广州市人;谢某,男,30岁,广州市人;刘某,女,33岁,广州市人;陈某,男,60岁,广州市人;谢某,男,26岁,江西人;尹某,女,26岁,湖南人。发生爆炸的时候蔡某和刘某在生产车间操作,尹某、谢某(江西人)在化验室,负责技术的高级工程师陈某和车间主管谢某(广州人)刚到生产车间。
   爆炸事故发生后,谢某(江西人)、刘某受伤自行逃出现场,陈某在逃离现场中倒地,由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职工救出,尹某、谢某(广州人)被消防队员救出(谢某后被送往中山医科大学附属三院证实死亡),蔡某则在四楼洗手间准备拉水管向反应釜外表洒水降温时,反应釜突然爆炸,被倒下的墙体压死。
   119报警中心于13时32分接到报警后,先后调出天河、沙河、五羊、员村、广园、东山的消防队和市特勤二中队,共17辆消防车前往扑救,经过广大指战员奋力扑救,于 15时25分将大火扑灭。
   事故发生后,省公安消防总队李副政委,市公安局梁副局长、林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丁局长等领导先后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和善后工作。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公安局十处组成爆炸事故调查组。
   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4.11”爆炸事故,燃烧面积378平方米,毁坏反应釜5个、环氧乙烷储罐1个以及其他设备,烧毁生产原料及成品一批,直接经济损失21.9万元。爆炸事故中造成2人死亡,分别是:蔡某、谢某(广州人);4人受伤,分别是:刘某、陈某、谢某(江西人)、尹某。
   爆炸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原因调查科会同广州市公安局十处重大事故调查科联合调查取证,并邀请了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罗某,对“4.11”爆炸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经过反复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4.11”爆炸事故的原因是:环氧乙烷进料速度过快,环氧乙烷来不及与丙炔醇反应而在釜内积聚,以致釜内压力迅速上升,高压气体喷出,与空气摩擦产生静电,引起爆炸。
   根据对“4.11”爆炸事故的综合调查,其爆炸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
   (1)赵某的责任。赵某作为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管理本公司的全面工作。因生产电镀添加剂生产装置流程安全措施不足,工艺流程、安全规程和操作法、操作控制存在随意性,容易导致操作不当,引发爆炸事故,同时该公司在生产甲类危险品前没有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故赵某对“4.11”爆炸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陈某的责任。陈某作为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电镀添加剂的高级工程师,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技术管理工作,由于陈某平时没有对操作工人进行全面的技术培训,以致操作工人只知简单的操作,不懂得生产的原理和生产的危险性,在实际生产中,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以致发生爆炸事故,陈某对“4.11”爆炸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3)韶关某铅锌矿的责任。韶关某铅锌矿作为出租单位,没有督促承租单位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同时对承租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监督不力,韶关某铅锌矿对“4.11”爆炸事故负领导责任。
   (4)谢某(广州人)的责任。谢某作为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电镀添加剂的工程师、生产车间的主管,管理和监督车间的日常生产工作,但因生产过程中,两名操作工人在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谢某不在生产车间,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引发爆炸事故,谢某对“4.11”爆炸事故负直接责任。
   1.这起事故给我们的主要教训有哪些?
   2.对事故的责任者应作何处理?

选项

答案1.这起事故的主要教训有: (1)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甲类危险物品,没有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就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技术规定,以致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2)广东某电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是甲类危险物品,其生产车间所在建筑物的防爆泄压设施、泄压面积和厂房的总体布局、平面布置不符合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的设置要求,以致发生爆炸后,人员无法逃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生产装置流程设施安全措施不足。 (4)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是,研制和生产的技术负责人仅熟悉配方和应用,在工程化方面和使用生产这些危险品方面缺乏应有知识。 (5)具体操作人员缺乏特殊行业应有的岗位知识,没有经过消防培训和其他上岗前的各种岗位培训。 2.对事故的责任者应作的处理是: (1)赵某和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爆炸事故直接责任人谢某(广州人)在爆炸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韶关某铅锌矿及其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作罚款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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