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借给张某公司使用。2016年4月甲被调离岗位。2016年11月该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甲和接替职务的乙为掩盖借300万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20

admin2017-09-06  36

问题 2015年10月某国有银行国际部主任甲利用主管业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300万借给张某公司使用。2016年4月甲被调离岗位。2016年11月该银行建立电子对账系统,甲和接替职务的乙为掩盖借300万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制作了金额为50万美元的虚假信用证材料。2016年11月,该银行发现信用证材料不全,询问乙,乙承认上述事实。该银行报案后,乙通过电话指引将甲抓获。甲到案后,交代全案。(2018年一法专一第37题)
甲、乙行为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参考答案一】甲、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共同犯罪。 甲挪用公款后,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利用虚假的信用证材料进行平账,其主观目的从占有公款的使用权变成了占有公款的所有权,其行为从挪用公款罪转变为贪污罪。 乙明知甲制作虚假信用证材料的目的是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仍然帮助其掩盖,其行为构成甲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二】甲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甲、乙共同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甲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无须赘述。 甲、乙为了掩盖甲挪用公款的事实,将被挪用的公款制作成虚假的信用证贴现贷款(即谎称该笔钱作为贷款被放出去了),但是该笔款项在账上仍然存在(由个人挪用变成了对企业的信用贷款)。本案也正是因此案发的,这种掩盖方式并不能使公款从账上消失,即没有虚假平账,所以,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贪污罪。 因为甲挪用公款的行为在其挪用行为完成后就结束了,所以乙帮助其掩饰犯罪的行为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二人制作虚假的信用证材料的行为共同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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