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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 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 000元购买该玉石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 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 000元购买该玉石
admin
2018-01-22
22
问题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 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 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 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乙。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丙、丁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丙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而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抵偿9 000元属于“支付了合理价款”的范围,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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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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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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