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好友乙,房屋已经交付,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2月5日,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2月9日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无颜面对好友乙,故让丙直接找乙要回房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1  44

问题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好友乙,房屋已经交付,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2月5日,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2月9日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无颜面对好友乙,故让丙直接找乙要回房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如甲将房屋卖与乙后反悔,有权以房屋未过户,自己仍为所有权人为由向乙要回房屋
B、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2010年2月9日
C、丙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向乙要回房屋
D、丙继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向乙要回房屋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虽然甲乙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但由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所有。但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甲负有协助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而不得以其仍为所有权人为由向乙要回房屋,故A项错误,不当选。2010年2月5日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尚享有房屋所有权,属于有权处分,二者签订的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2010年2月5日生效。故B项错误,不当选。由于甲出卖房屋系有权处分,因此,丙不构成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不当选。甲丙之间于20lO年2月9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丙,即“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物权变动=继受取得”。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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