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末,中国公民王某与赵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王某出资70%,赵某出资30%,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经营成果,王某每月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8000元,赵某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6000元。同时王某也是甲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王某从2011年6月

admin2013-07-21  21

问题 2012年末,中国公民王某与赵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王某出资70%,赵某出资30%,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经营成果,王某每月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8000元,赵某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6000元。同时王某也是甲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王某从2011年6月开始投资甲公司,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3年相关业务如下:
(1)2月王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12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通过经认证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捐给受灾地区。
(2)3月,王某从甲公司取得现金股息4万元。
(3)10月王某从甲公司借款10万元,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4)2013年合伙企业取得销售收入120万元,营业成本35万元(包括王某和赵某的工资),营业税金及附加6.6万元;销售费用20万元,包括广告费20万元;管理费用3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3万元;财务费用3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王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应纳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王某未在甲公司任职,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限额=120000×(1-20%)×30%=28800(元),小于实际的捐赠额50000元,可以税前扣除288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20%)-28800]×40%-7000=19880(元)= 1.99(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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