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某与朋友潘某经常一起外出经商,近来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某日潘某到凌某家索款,因言语不合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一块,混乱中凌某将潘某打伤。嗣后,凌某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凌某要求其承担潘某医药费,凌某予以拒绝。据此,凌某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

admin2014-02-10  28

问题 原告凌某与朋友潘某经常一起外出经商,近来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某日潘某到凌某家索款,因言语不合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一块,混乱中凌某将潘某打伤。嗣后,凌某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凌某要求其承担潘某医药费,凌某予以拒绝。据此,凌某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凌某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凌某送交劳教所执行。凌某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凌某之妻便以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6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选项

答案凌某妻子应以原告凌某的名义,以其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原告凌某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凌某妻子作为凌某的近亲属,依法可以作为原告凌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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