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为1999年前后开发的安居房,大多为五层砖混结构,其中一层为架空层,二至五层住人。2001年4月,某对夫妇向开发商购买了该小区的西41幢1单元402室的商品房,并于2003年6月取得该房产有关权属证书。但入住后,他们发现开发商强行在该幢1单元底层原开

admin2012-03-31  60

问题 某小区为1999年前后开发的安居房,大多为五层砖混结构,其中一层为架空层,二至五层住人。2001年4月,某对夫妇向开发商购买了该小区的西41幢1单元402室的商品房,并于2003年6月取得该房产有关权属证书。但入住后,他们发现开发商强行在该幢1单元底层原开放式的41-2号架空层安装了封闭的滑动门,使得原本开放的架空层被封闭,并拟当机动车车库出售。该对夫妇认为,小区西41幢1单元的所有房屋,都是建造在该架空层上的,开发商出卖该商品房时的价格已包含了架空层的成本。而业主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平面图也显示拥有架空层的使用权。因此开放的架空层应由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开发商封闭架空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对架空层的使用权。开发商一方则辩称,整个小区的商品房都是他们开发的,而该对夫妻所购买的仅是小区西41幢1单元402室的房屋,并不包括架空层。架空层并没有出售。而商品房的价格是随行就市,不是国家法定的,故不存在“成本价”的说法。正因为架空层属于开发商所有,所以开发商有权自行对架空层予以封闭。为此,该对夫妻诉诸法院,二者在法院庭审辩论期间,也没有提供出来相应有效证明架空层专属权的法律证明。
   问题:
该对夫妻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例中这对夫妻的请求是合理的。因为该对夫妻的请求就是建筑物区分物权中的业主共有权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共有权就是业主按照法律规定,对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位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没有约定前,各个人的功用部分应该依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本案例的架空层是没有与业主约定的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位,开发商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因此,架空层属于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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