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小红是粤北某山村的村民,2003年高中毕业后即前往深圳打工,打工期间,她通过自学完成了幼师课程,并获得了幼师学历。2007年,卢小红回到家乡,经县教委批准并授予《办学许可证》后,在本村开办了一家幼儿园。2008年元旦,卢所在乡的乡政府以其父连续3年未缴纳

admin2015-11-05  30

问题 卢小红是粤北某山村的村民,2003年高中毕业后即前往深圳打工,打工期间,她通过自学完成了幼师课程,并获得了幼师学历。2007年,卢小红回到家乡,经县教委批准并授予《办学许可证》后,在本村开办了一家幼儿园。2008年元旦,卢所在乡的乡政府以其父连续3年未缴纳乡统筹款和村提留款为由,要求卢立即停止开办幼儿园,或者劝说其父缴清所有欠费。卢父认为乡政府的统筹款高于国家规定,未听取卢的劝告缴清欠费。2008年5月始,乡政府命令驻村干部劝阻该村村民不要将孩子送到卢的幼儿园,并建议县教委吊销卢的《办学许可证》。根据乡政府的要求,县教委于6月份吊销了卢的《办学许可证》。县教委的吊销决定书下达之后,卢小红认为,其父欠缴统筹款、提留款的行为与其开办幼儿园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县教委的吊销行为是违法的。据此,她向市教委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教委的“吊销决定”。
    问题:卢小红可否就县教委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向市教委提起行政复议?

选项

答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3项的规定,卢小红可以就县教委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向市教委提起行政复议。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颁发的允许其进行一定活动的书面证明。行政机关一旦作出了某种行政许可,该行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行政机关,包括颁发证书的机关本身都不得改变其效力,否则公民就可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寻求救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3项的规定,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规定进行补充。该法第6条第8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6条第3项则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这些证书后,行政机关进行变更、中止、撤销的,也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在本案中,县教委因卢小红之父欠缴统筹款和提留款的行为而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卢小红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教委提起行政复议。实际上,提起行政复议并不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即使县教委的撤销行为并不违法,只要卢小红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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