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闲置的1号旧厂房出租给乙作为经营门面,租期六年。但未约定房屋维修义务的负担。乙租得房屋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2007年8月1日,当地发生特大暴雨,因房屋年久未维修

admin2022-09-19  27

问题 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闲置的1号旧厂房出租给乙作为经营门面,租期六年。但未约定房屋维修义务的负担。乙租得房屋后,经甲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2007年8月1日,当地发生特大暴雨,因房屋年久未维修而漏水,造成乙财产损失30万元。同年11月1日,乙经甲同意,在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后,将1号旧厂房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负担未达成一致。2008年6月1日,甲因生产需要,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同年12月1日还款。甲以扩建后的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作为保证人,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丙还清本息为止。还款期到后,甲未能还款。法院查明:
    (1)甲股东会决议规定,厂房出租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2)经甲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租赁房屋,戊以100万元拍得房屋。
    (3)在拍卖前五日,甲通知了乙,但乙并未参加竞拍。[中南财大2010年研]
    问:
设在房屋抵押前,因甲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对于装修物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对于装修物的处理应当分两种情况: ①若装修物与厂房未形成附合,可由承租人乙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应当恢复原状。 ②若装修物与厂房已形成附合,则装修物的所有权归甲,乙可以请求甲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乙系征得出租人甲的同意而对厂房进行的装修,且双方未对装修物未来归属和处分作明确约定,因甲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因此装修物若未与租赁物形成附合,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承租人有权拆除,但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若已经形成附合,则依据所有权取得原则,由出租屋所有权人甲获得装修物所有权,但因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对乙的装修物残值进行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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