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7月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

admin2016-04-14  75

问题 200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7月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8月4日、9日、11日,该市日报三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大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
问:
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选项

答案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要约邀请行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本案中,百货大楼发布商业广告,称在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系邀请不特定的顾客到百货大楼消费,向其发出要约,故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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