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纳税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62题)

admin2017-06-05  25

问题 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纳税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62题)

选项 A、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证税制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公平
B、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基本制度实行法律保留
C、纳税义务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宪法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D、履行纳税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答案A,B,C

解析 公平赋税原则是我国税收制度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以公正、平等为目标,通过税收调节,实现税制科学合理、税收公平负担。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税收分配公平、公正;其二,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必须科学合理。故A选项正确,当选。
    税收法定原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所谓税收法律保留制度。是指关于税收的制度,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其他任何法律规范都无权规定。《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可见,我国税收制度实行法律保留,故B选项正确,当选。
    在此须提醒考生注意的一点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保留是相对法律保留。也就是《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只有“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才是绝对的法律保留,绝对保留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均属于相对法律保留,在相对保留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考生对该题的异议集中在C选项,很多人认为《宪法》课以公民纳税义务,明明是给了国家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理由,怎么会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考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从权利义务的立法模式来说,对涉及公民权利的立法通常采用“重要权利宪法列举,剩余权利人民保留”的原则;而对于涉及公民义务的立法,则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公民对《宪法》没有列举的义务,有拒绝承担的权利。这样,《宪法》列举了公民的纳税义务,也就同时限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公民有拒绝承担《宪法》未列举义务的权利。因此,《宪法》规定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其次,从《宪法》第56条的具体内容来说,《宪法》虽然规定我国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但是义务前面限定为“依照法律”纳税,因此,国家机关在对公民征税的时候,必须依照法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得课以公民纳税的义务。从这方面来理解,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纳税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但并不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故D选项错误,不选。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陷阱设在C选项,而该陷阱的巧妙之处就在于考生的惯性思维。很多考生习惯性地认为,法律为公民设定义务就等于限制公民权利,而忽略了通过法律设定义务实际上也限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也就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因此,考生应当学会养成自己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避免因为惯性思维导致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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