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甲申请的一项关于“饮水机”的发明被授予发明专利。2019年5月,甲在上海发现乙生产并销售甲获得专利的产品,甲于2020年4月在北京又发现丙在销售乙生产的这种产品。甲经调查发现乙于2017年就开始生产这种产品,于是在2021年4月底到北京的某

admin2022-12-28  32

问题 2016年5月,甲申请的一项关于“饮水机”的发明被授予发明专利。2019年5月,甲在上海发现乙生产并销售甲获得专利的产品,甲于2020年4月在北京又发现丙在销售乙生产的这种产品。甲经调查发现乙于2017年就开始生产这种产品,于是在2021年4月底到北京的某个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侵害专利权责任。
问题:
此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为什么?

选项

答案此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为《专利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而本案中乙的行为虽然开始于2017年,但是作为专利权人甲是于2019年5月首次发现乙的侵权行为的,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而甲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1年4月底,还没有超出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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