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部分业务资料如下: (1)甲公司2015年3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1000件A商品,每件A商品销售价格为6万元。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货款,每件A商品销售成

admin2017-04-12  23

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部分业务资料如下:
  (1)甲公司2015年3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1000件A商品,每件A商品销售价格为6万元。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货款,每件A商品销售成本为5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同时,甲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按当日市场价格购回全部A商品。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经发出。
  (2)甲公司2015年4月1日与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2000件B商品,每件B商品销售价格为1.5万元。甲公司已于当日收到货款,每件B商品销售成本为0.5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同时,甲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按每件1.75万元的价格购回全部商品。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未发出。
  (3)甲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按当日市场价格每件7万元购回全部A商品,作为存货核算并已经验收入库,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经支付。
  (4)甲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按每件1.75万元的价格购回全部B商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经支付。
  假定甲公司按月平均计提利息费用。
  要求:
编制甲公司2015年4月1日销售B商品的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借:银行存款 35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其他应付款 3000

解析 甲公司购买B商品的业务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此事项商品未发出,因此不计入发出商品,只需要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同时做增值税的处理即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lgo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