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早晨7时许,原告胡某骑着一辆红色电动摩托车从县城买菜回家,被告周某(同村人)手牵一头黄牛到县城出卖,当双方逆向行至神下山村路段相遇时,被告牵着的黄牛占道行走,致使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牛相撞,并造成了原告胡某人和车均损,共损失2万3千余元。

admin2013-08-14  23

问题 2009年8月20日早晨7时许,原告胡某骑着一辆红色电动摩托车从县城买菜回家,被告周某(同村人)手牵一头黄牛到县城出卖,当双方逆向行至神下山村路段相遇时,被告牵着的黄牛占道行走,致使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牛相撞,并造成了原告胡某人和车均损,共损失2万3千余元。在本案中,对于车牛相撞的事实,双方不持异议。并且,被告周某也承认自己的牛占道的事实。但是,对于牛先撞车,还是车先撞牛,双方都持异议。原告胡某诉称,牛曾经两次向自己发起攻击,致使自己和摩托车均受损,但是她无证据证明是牛撞车。被告周某辩称,自己的牛没有撞胡某,是原告胡某撞自己的牛造成自己受损,但是他无证据证明是车撞牛。当时又无其他证人在场,无法得到证实究竟是牛先撞车,还是车先撞牛这一事实。问:
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应按照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由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责任,即由被告周某承担胡某受到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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