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法院开始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在判决书的末尾增设“法条原文”、“告知申请执行权”等附件;在赡养、抚养、离婚等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后,办案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以通俗易懂、富有人情味的“法官后语”,从伦理、道德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点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admin2010-06-25  33

问题 某市人民法院开始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在判决书的末尾增设“法条原文”、“告知申请执行权”等附件;在赡养、抚养、离婚等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后,办案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以通俗易懂、富有人情味的“法官后语”,从伦理、道德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点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另有南方一县人民法院则尝试将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的不同意见一并写入判决书,北方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也“心绪难平、言辞恳切”地书写了一段判后语,使得当事人“相逢一笑泯恩仇”。
   判决书到底应当怎样写?从法理学角度,谈谈你对各地法院的做法有何认识。

选项

答案这些法院在判决书方面的做法值得肯定。(1)判决书是审判活动结束后,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文书。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决书是司法过程的体现,是国家司法权威的体现。判决书的可信性不仅仅甚至主要并不来源于国家的强制,更多的是依靠法官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作出的判决本身的法理正当性。(2)我国的诉讼模式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征,在判决书方面说理较少,法官不说清,当事人看不懂,也不愿自觉执行。这样的判决就影响了法律作用的发挥和法律目的的实现,既谈不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也较差。(3)伴随着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主题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写好讲明法律、讲清道理的判决书也成了司法改革的措施之一。一纸说理的判决书,表明了法官对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院解决之行动的尊重,表明了法官对将纸上的法律演绎为生活中的法律这个过程的谨慎,也使得判决书的可信度有了正当的保障。当然,不同的法官在处理不同的案件时,可以也应当作出符合案件个性特征的判决书。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hi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