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甲遛狗时与某单位保安乙、丙发生口角,甲拿菜刀欲伤人。乙、丙跑回值班室拿出防卫钢叉、塑胶警棍与追来的甲对打。甲受轻伤,乙、丙没有被砍着。公安机关以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20-01-24  54

问题 居民甲遛狗时与某单位保安乙、丙发生口角,甲拿菜刀欲伤人。乙、丙跑回值班室拿出防卫钢叉、塑胶警棍与追来的甲对打。甲受轻伤,乙、丙没有被砍着。公安机关以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丙构成正当防卫
B、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C、甲轻伤,乙、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乙、丙没有被砍着,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A,B

解析 A 项正确、D 项错误,《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甲持菜刀砍人,乙、丙的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进而持警棍等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乙、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C 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题中,乙、丙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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