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83题)

admin2021-02-25  24

问题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83题)

选项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A,B

解析 选项AB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可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区法院。
    选项C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选项D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区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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