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66题)

admin2016-07-01  23

问题 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66题)

选项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答案B,C

解析 《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本题中,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郑某和张某涉嫌受贿罪,秦某涉嫌行贿罪,属于可以与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并起诉和审理的罪行,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所以,选项B、C正确。
    《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本案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所以不应该撤回起诉。又根据《高检规则》第459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可知,如果检察院撤回起诉了,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次起诉,本题中,对于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如果撤回起诉,在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则不得再行起诉。另外,郑某、张某和秦某涉嫌的是三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行贿罪,而非两个罪名。综上,选项D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时的正确做法是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这背后的原理是人民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对于没有起诉的罪行,法院不得审理,不得作出判决。所以,选项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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