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及时迫缴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相关要求衔接,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

admin2023-02-02  42

问题 为了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及时迫缴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相关要求衔接,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章。问题:请简述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以及公告程序的要求。
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公告程序。

选项

答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刑诉解释》第51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案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 (3)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 (5)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当采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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