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乙教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2014年一专一第9题)

admin2019-05-29  24

问题 甲受乙教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2014年一专一第9题)

选项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对向犯(如贿赂犯罪、重婚罪等)和众多犯(如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犯罪)。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故又称为共同实行犯,在外国刑法学中称为“共同正犯”。复杂共同犯罪是指行为人之间有分工的共同犯罪,如教唆犯和实行犯、帮助犯和实行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亦称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本题中,乙教唆甲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已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本罪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构成的必要共同犯罪,因此属于任意共同犯罪。    二人有分工、不是犯罪集团,所以这不是简单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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