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借款的诉讼,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直接证据?(2008—卷三—41,单)

admin2017-03-09  37

问题 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借款的诉讼,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直接证据?(2008—卷三—41,单)

选项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直接证据是一个证据,仅凭这一个证据就可以证明待证事实;间接证据是一组证据之一,这组证据中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一个逻辑一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据此,A项为直接证据。B、C、D项为间接证据。B、D两项只能证明钱款转移的事实,不能证明钱款转移的性质,C项证人丙,其证言仅仅是听说乙“要"向甲借钱,但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关系,其并不能证明,因此其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所以属于间接证据。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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