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古董商张家亨居住于郑州市甲区,老伴早亡。独子张小平,未婚,2000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经张家亨申请,甲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宣告张小平死亡。2008年7月,张家亨病逝,留下20万元存折一张、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和古董。张家亨生前所在的街

admin2018-05-30  31

问题 案情:古董商张家亨居住于郑州市甲区,老伴早亡。独子张小平,未婚,2000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经张家亨申请,甲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宣告张小平死亡。2008年7月,张家亨病逝,留下20万元存折一张、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和古董。张家亨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亲人,于是向甲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张家亨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于2008年9月2日发布财产认领公告。2009年10月26日,该法院独任审判员孙某审理做出裁定,认定张家亨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终结此案。2010年2月,已被宣告死亡的张小平回到郑州市,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问题:
请指出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

选项

答案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方而有以下不妥之处:①认定无主财产案件是特别程序案件,特别程序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②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做出财产无主的裁定,只能做出财产无主的判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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