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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53题)
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53题)
admin
2015-05-08
26
问题
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53题)
选项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答案
A,B
解析
选项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那么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中断了,甲的杀人行为就没有导致乙的死亡。而甲具有主动送乙就医的行为,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故,选项A正确。
选项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那么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甲主动送乙就医的行为并未能有效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选项B正确。
选项C:即使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只要这个结果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仍然可以成立中止犯。选项A即为适例。故,选项C错误。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要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这个结果可以不是本人亲自防止的,但必须有效防止。例如: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如果甲将乙送到医院,由医生将乙救活的,甲也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则无论行为人做出了多么真挚的努力,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故,选项D认为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是错误的。
陷阱点拨:要正确回答本题,仅仅掌握犯罪中止的理论是不够的。考生必须同时掌握因果关系中断理论。一旦认定因果关系中断,那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
有些考生认为选项B错误,因为乙的死亡应当归责于驾车行为。请注意:题目使用的是“如果”。这是考查考生逻辑思维能力的题目,与案件到底应该如何认定无关。
本案应当认定甲成立犯罪中止。因为乙是被甲的驾车行为(过失)当场撞死的,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了。甲另外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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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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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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