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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扬州大学2017年研;山东大学2008年研]
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扬州大学2017年研;山东大学2008年研]
admin
2022-09-19
45
问题
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扬州大学2017年研;山东大学2008年研]
选项
答案
平等原则,又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为公民终身享有,并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平等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尤其是在合同关系中,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此外,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上,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无论主体在所有制、经济实力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这是在补救方法上贯彻平等性的体现。就民事权利保护而言,任何主体都不能比其他主体享有更多的特权,即便公有财产从政治层面上讲神圣不可侵犯,但在民法中它也应与私人财产受到同等的保护。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等问题,应由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等解决;民法可以在其功能范围内进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即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以避免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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