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4.2.44)

admin2016-04-18  27

问题 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4.2.44)

选项 A、对王某的试用期限,由某县财政局确定
B、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
C、王某不服取消录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D、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

答案C

解析 A选项错误。《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因此,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由《公务员法》统一规定,而不是由县财政局确定。B选项不符合《公务员法》第83条中规定的应当予以辞退的任何一项法定情形。该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故而取消录用不属于辞退,B项错误。关于C选项,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已经取得公务员身份,但由于试用期不合格,被取消录用,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因此,C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取消录用的前提是符合录用条件并已经录用——取得了公务员身份后的“丧失”,而不予录用是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资格的“门槛”,一直没有被录用,从未取得公务员身份,两者具有“质”的差别。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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