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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与山东省烟台市B县某粮食公司签订了小麦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2005年9月,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将600袋小麦用汽车运送过程中,在到达江苏省徐州市时汽车发生故障,山东省烟台市B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与山东省烟台市B县某粮食公司签订了小麦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2005年9月,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将600袋小麦用汽车运送过程中,在到达江苏省徐州市时汽车发生故障,山东省烟台市B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南京
admin
2009-03-14
30
问题
江苏省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与山东省烟台市B县某粮食公司签订了小麦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2005年9月,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将600袋小麦用汽车运送过程中,在到达江苏省徐州市时汽车发生故障,山东省烟台市B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交铁路部门承运到烟台火车站,运费由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自己承担,B县粮食公司自费用汽车将粮食从烟台火车站运至B县,该合同的履行地为( )。
选项
A、江苏省南京市A县
B、山东省烟台市B县
C、江苏省徐州市
D、山东省烟台火车站
答案
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购销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如何确定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的问题。《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贷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购销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B县粮食公司仅仅自费用汽车将粮食从烟台火车站运至B县,因此属于采用自提的方式履行合同,提货地点为山东省烟台火车站,因此提货地点山东省烟台火车站为合同实际履行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此外,考生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则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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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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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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