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4-06-10  27

问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答案D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包括:(1)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是合法行为(提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规定,学界对此诟病甚多)。《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行为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清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该条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
王某的行为实际是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一类行为,行为人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行为人没有为自己设定法律义务,对方当事人也没有要求行为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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