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朱某、孙某等12名职工以工作单位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支付其节假日工资为由,向湘江市丽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朱某等每人支付两年的加班费共计5 000元。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于2011年9月23日向湘江市

admin2014-05-27  21

问题 案情:朱某、孙某等12名职工以工作单位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支付其节假日工资为由,向湘江市丽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朱某等每人支付两年的加班费共计5 000元。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于2011年9月23日向湘江市丽水区法院起诉,丽水区法院于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应向12名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万元。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错误,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作出的判决是否可以上诉?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因为其是提审案件,提审为二审,二审终审,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8l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所以本案的再审法院最低级别应当是中院。《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属于上级法院提 审,所以所作出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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