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兄弟关系,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父母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为三人共同继承,虽房屋登记在乙名义下,但实际上为三人共有。2006年4月,甲外出经商,房屋由乙照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

admin2014-11-19  54

问题 甲、乙、丙为兄弟关系,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父母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为三人共同继承,虽房屋登记在乙名义下,但实际上为三人共有。2006年4月,甲外出经商,房屋由乙照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于5月15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办完事回家,知晓此事,但并未表示反对。5月10日,丙知晓此事后也不置可否。
    问:
如果甲、丙在5月11日都表示反对将房屋出售给丁,则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如果甲、丙都表示反对将房屋出售给丁,则表明甲、丙对乙的房屋买卖行为拒绝追认,且该拒绝追认的表示是在法定的1个月期间内作出的,故乙实施的无权处分行为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故应当认定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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