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公司、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11月2

admin2013-12-12  26

问题 甲公司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公司、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11月2日,甲公司发出委托加工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60 000元。
    (2)2012年12月2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50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25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10 000元。
    (4)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1 000件,B产品合同价格800元/件。
    要求:编制甲公司委托加工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60 000 贷:原材料 360 000 (2)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金时: 增值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支付的增值税=50 000×17%=8 500(元) 应支付的消费税=(360 000+50 000)+(1-10%)×10%=45 555.56(兀)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应交消费税 45 555.56 贷:银行存款 104 055.56 (3)支付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4)收回加工材料时: 收回加工材材料实际成本=360 000+50 000+10 000=420 000(元) 借:原材料 42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20 000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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