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物权

admin2013-09-05  33

问题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选项

答案(1)根据本条规定可知,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即不动产和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具体而言,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例外采取登记对抗,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否登记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债权形式主义的表现。 (2)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关系密切,即物权变动采取公示原则,即便物权在事实上进行了变动,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式,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但事实上并未变动,仍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变动和公示原则的关系可以概括为:①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否则不产生物权效力,也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公信力。②物权变动的方式就是物权公示方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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