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江北县甲公司在江南县的订货会上向江中县乙公司订购10套设备。甲公司于5月3日签字盖章后将合同书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5月5日签收并于当日签字盖章后邮寄给甲公司,甲公司于5月8日签收合同书,双方约定:设备总价款200万元;交货时间为10月

admin2017-03-20  36

问题 2011年5月1日,江北县甲公司在江南县的订货会上向江中县乙公司订购10套设备。甲公司于5月3日签字盖章后将合同书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5月5日签收并于当日签字盖章后邮寄给甲公司,甲公司于5月8日签收合同书,双方约定:设备总价款200万元;交货时间为10月30日前;付款时间为10月20日前。任何一方若迟延履行,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同年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9月份,该种设备价格大幅度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将未交付的7套设备价格按每套30万元计,甲公司未同意。至11月20日,甲公司仍未收到这7套设备,并因此遭受50万元损失。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权利义务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已变更,因为乙公司已向甲公司提出变更价格的要求
B、未变更,因为本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未得到甲方的同意
C、未变更,因为本合同只变更了价款,其他内容未发生变更
D、已变更,因为市场行情已发生重大变更,属情事变更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乙公司变更价款的要求并未得到甲公司的同意,因此合同权利义务并未发生变更,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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