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

admin2013-05-03  19

问题 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后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题:
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李某未满14周岁,龙湾分局应如何处理?如果不如此处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龙湾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移交的,由温州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C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