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62题)

admin2012-12-10  16

问题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62题)

选项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答案C,D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息。”可知,本题中的技术秘密成果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在理论及实践中已经被视为权利人的重要财产之一。《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以得知,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才能有效,否则为无效合同。本题中,甲公司非法盗取乙公司的技术秘密,对该技术秘密并无处分权,而且事后也没有经过权利人乙公司的追认或者取得该项技术秘密,故其与丙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同时,根据善意取得理论,盗窃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本题中,不论丙是否为善意,均不能导致合同有效或取得合法的继续使用权。在此情况下,丙公司如果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其支付费用。A项、B项不正确,D项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非法盗取乙公司的技术秘密,又转让给丙,若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不仅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丙公司也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在丙作为受让第三人为恶意时,甲、丙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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