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三第39题)以下有关专利局发出文件的收件人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26

问题 (2004年卷三第39题)以下有关专利局发出文件的收件人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申请专利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B、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的第一署名人
C、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业务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
D、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收件人应为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答案A,C

解析 A.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并且《专利审查指南2010》5-6-2.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中规定“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请求书中填写的联系人。若请求书中未填写联系人的,收件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当事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除此之外,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第一署名当事人。”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选项B中未指明当事人是否委托了代理机构,也未指明请求书中是否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当事人为代表人,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5-6-2.2.2“当事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中规定:“当事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5-6-2.2.3“其他情况”中规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专利局已被告知的情况下,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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