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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向区教委申请《办学许可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教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该公司申请进行重新处理。判决生效后,区教委逾期拒不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7)
某公司向区教委申请《办学许可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教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该公司申请进行重新处理。判决生效后,区教委逾期拒不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7)
admin
2013-11-07
23
问题
某公司向区教委申请《办学许可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教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该公司申请进行重新处理。判决生效后,区教委逾期拒不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7)
选项
A、对区教委按日处一百元的罚款
B、对区教委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
D、责令由市教委对该公司的申请予以处理
答案
A,B
解析
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的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问题,《行政诉讼法》专门作出规定。《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为法院提供了三种执行措施:对金钱给付义务,可以予以划拨;给予行政机关一定数额罚款;提出司法建议。鉴手现实中的执行难,《行诉法解释》第96条又赋予法院新的执行措施:“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根据该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本题所出现的情形是,区教委不履行法院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处理某公司的《办学许可证》申请的判决。因此,这一判决为区教委课处的义务为作为义务,而非金钱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第一,给予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第二,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第三,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的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照本题的四个选项,只有选项A、B是正确的。有一些考生认为,选项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是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他们可能认为法院采取这一措施有明确的依据,即《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一看法并不正确,这需要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分析人手。在我国,行政诉讼虽然脱胎于民事诉讼,行政案件的审理最初也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率先建立起来的。咀行政诉讼制度是与民事诉讼制度不同的独立制变,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自然需要适用《行政诉讼法》。不过,考虑到《行政斥讼法》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诉讼程序作出详细的观定,以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亲缘性,司法解降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诉法解释》第97条即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的确存在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所规定的司法拘留,适用于行政诉讼的空间或可能。然而,结合《行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就会发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所规定的司法拘留并不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因为第96条已明确限定法院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并没有规定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因此,结合第96、97条的规定,在针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第96条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它排除了法院适用司法拘留的可能。故选项C不是正确选项。也有考生认为,选项D“责令由市教委对该公司的申请予以处理”,也是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然而,《行政诉讼法》第65条仅规定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不能采取其他措施。而选项D则是“责令”市教委直接处理某公司的申请,显然与第65条的规定不相符。故选项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答案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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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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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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