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 )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admin2014-06-12  35

问题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       )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选项 A、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B、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的
C、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的
D、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答案A,B,C,D

解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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