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股票转让行为,因违反《公司法》规定而归于无效的是:( )

admin2010-06-20  28

问题 下列股票转让行为,因违反《公司法》规定而归于无效的是:(    )

选项 A、发起人某甲在公司成立1年后将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
B、公司监事某乙持有本公司股票1万股,在任职的第3年将其中的3000股转让给他人,其中超过2500股的部分
C、股东某丙仅以背书方式,将其持有的记名股票转让
D、股东某丁在咖啡厅将其所持有的不记名股票通过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答案B,C

解析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故A有效,B无效。请考生对比旧《公司法》第147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故 C无效。《公司法》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故D有效。请考生对比旧《公司法》第146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综上所述,本题应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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