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

admin2018-12-12  31

问题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

选项

答案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原则产生的理论争执。前者主张不能偏离中国传统,后者强调大力引进西方理论和制度,具体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其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干名犯义”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其二,关于“存留养亲”。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人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礼教派认为“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新律中也应有专门规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人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则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 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方为平允”。 “礼法之争”的结局是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但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集中反映了中西方法律理念的冲突所在,故而无论哪种题型都可能考到,而法制史部分考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以简答的方式全面理解是有必要的。就答题思路而言,中心当然是具体五个争议焦点及双方的对立观点,此外要注意在开始简单介绍“礼法之争”的定义,最后略加评价其结果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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