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犯罪未遂的认定。

admin2013-08-09  30

问题 试论犯罪未遂的认定。

选项

答案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认定犯罪未遂须具备如下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中的犯罪行为。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它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实施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预备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着手实行犯罪是客观的犯罪实行行为与主观的实行犯罪意图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这两个主客观基本特征的结合,从犯罪构成的整体上反映了着手实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2)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完成与否,其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和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完备与否。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活动在着手实行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关键性特征,因而与着手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根据我国刑法基本原理和犯罪未遂形态的立法思想,应以“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作为认定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标准,这一标准体现了质与量的统一。 首先,从性质上看,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是阻碍其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 其次,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应该是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图的原因,这是对“意志以外的原因”在量上的要求,其量的要求就是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完成的程度。 (4)上述三个特征中,前两个特征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特征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犯罪未遂的这三个特征体现了主客观的统一和齐备。在具备“着手实行犯罪”第一特征的情况下,“犯罪未得逞”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两个特征又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行为人,就是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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