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合伙人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决议即必然退伙,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此类情况?( )

admin2014-04-28  30

问题 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合伙人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决议即必然退伙,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此类情况?(    )

选项 A、甲沉迷赌博,身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仅有某合伙企业中部分出资
B、乙在某合伙企业成立后迟迟未缴纳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催缴后仍拒绝缴纳
C、丙在某次外出时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经医生诊查后认为短时间内无苏醒可能
D、丁在执行某合伙企业事务时收受贿赂,接受了对企业不利的条件,对合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答案2,4,8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法定退伙及决议退伙条件。《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CA)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以上是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法定、当然退伙的规定。同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A项,本项中甲身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实际上即已丧失偿债能力,符合第48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因而当然退伙,本项不能入选。B项,本项中乙并未履行出资义务,属于第49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因而需要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方能将其出名,乙并不因此而当然丧失合伙人资格。故本项应选。C项,根据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法》并未绝对否认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资格,丙成为无行为能力人之后并不是当然退伙,其仍有可能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因而本项应当入选。D项,本项中丁的行为性质虽然较为恶劣,但却并不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况,应当根据第49条第2项的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剥夺其合伙人资格。这是因为,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法律尊重合伙人的意思,允许其在一定限度之内处理本企业相关事务。故本项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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