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是:( )

admin2016-01-15  21

问题 下列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是:(    )

选项 A、江欣、赵菲二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赵菲因车祸突然死亡,留下丈夫汪泓和儿子汪晓雨(已经参加工作),此时人民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并责令江欣重新起诉汪泓或汪晓雨
B、郝丽起诉许艳称其侵占房屋,人民法院受理后,张鹏飞认为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请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郝丽申请撤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准予郝丽撤诉,将诉讼作为另案讲行
C、莫伟与王明浩原是好朋友,但因合伙做生意产生不和,莫伟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明浩给付货款3600元。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王明浩提出莫伟的哥哥借其5200元,要求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1600元。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两诉合并审理
D、芬芳化妆品公司在某案一审中的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芬芳化妆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一方当事人赵菲因车祸突然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丈夫汪泓和儿子汪晓雨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故A项错误。B项中张鹏飞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鹏飞参加诉讼后,原告郝丽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郝丽撤诉后,应由张鹏飞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郝丽、原案被告许艳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故B项正确,应该入选。从法律上说,莫伟的哥哥是独立于莫伟的民事主体,其与王明浩的借款纠纷跟莫伟与王明浩的货款纠纷不相关,这是两个不同的没有牵连的诉讼,法院应当告知王明浩另行起诉,故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62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芬芳化妆品公司没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有权提起上诉,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5J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